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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林多前书圣经注释


 作者:Bruce Winter 时间:2008-01-16 来源:本站搜集 点击: [ 字体: ]

 

  五1至六20 道德的问题 5:1-6:20

  五1-8 不道德的事情及教会的纪律 第一项报告是有关分裂(一11),第二项是有关乱伦(五1)。有人猜想在这教会中,一些信徒作了不道德的事,而这些事得到其他基督徒所认同。这只是一个假设。经文中并没有指出这些会众因那人作了不道德的事而自夸。似乎犯了这罪的人是一位拥有高位,且得到其他基督徒支持,以致没有理会他不道德之事。根据罗马法律,若这人被带到法庭,他会被判驱逐出境。若没有公开的起诉,私下的起诉也是需要的。这样的法律行动,是需要一位拥有与他同等或更高地位的人来进行。社会与教会经常纵容有权有势的。结果却使教会承受很大的属灵亏损。 5:1-8

  第1节 第1节这罪是与父亲的妻子乱伦。‘收了’只是委婉的讲法,用以指性行为(参七2注释)。这可能是他的继母。罗马的法律是不能接受这种行为的。甚至其他的法规也是(参申二十二30)。 5:1

  第2节 第2节会众不应因他的社会地位而感到光荣,相反应把他驱逐出他们的团契。 5:2

  第3节 第3节保罗作为建立教会的使徒,就如同在他们中间一样,宣告了对这行为的判断,‘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第4节他呼吁教会要奉主耶稣的名举行聚会(即在主的属性及权能中聚会),并且知道保罗也与他们同在,执行审判。主耶稣的权能,透过祷告,在把这人交付撒但时展现出来(5节),即把他从这地上的信仰群体中驱逐,使他的犯罪天性──即‘肉体’──可以被消灭(参加六8)。这人并非被视为非基督徒。相反的,信仰群体这行动,目的是要帮助他的灵魂在审判之日可以得救。 5:3

  第6节 第6节哥林多人对这人的自夸,已经使教会整体受到咒诅(参一至四章)。 5:6

  第7节 第7节驱逐这人的理由,部分是建基于旧约节期中的无酵饼(参出十二15-20),即逾越节的面团是不可以含有发酵用的酵母。正如酵母要被除去一样,犯罪的人也要从这群体中被逐出。这行动的理由是,基督──‘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已经被杀献祭了。 5:7

  第8节 第8节因基督的死而带来节期的欢庆,是不应受罪恶所影响,而应以诚心及真理来庆祝。 5:8

  五9-13 教会的审判 第9节保罗先前曾写了一封信,而且这封信被误解了(参林后六14至七1,这信也错误地被引用来要求基督徒与世俗社会分离)。它提到对不道德之人的法规。 5:9-13

  第10节 第10节保罗纠正他们的误解──以为他是咒诅世俗社会中不道德的人,即那些贪心的、勒索的、拜偶像的人。若真是如此,基督徒就要如犹太教中某些宗教社团一样,例如爱色尼人,从世界中退隐了。 5:10

  第11节 第11节保罗在此澄清他们从前的误解──他们要从犯了奸淫的、贪钱财的(即贪婪)、拜偶像的、醉酒的(古时的宴会以饮酒及不道德之事而恶名远播,参十7注释),及不诚实的基督徒中退出来,不可与他们相交。 5:11

  第12节 第12节很有趣的,是保罗并不视自己是一位审判世俗社会品德的法官。在回答一些需要肯定答案的问题时,保罗指出基督徒群体要负责审判内部的事,即他们的成员。 5:12

  第13节 第13节审判外人的不合宜品行是神的工作,而把基督徒群体中不道德的人开除,是群体的责任。保罗是引用申命记十七章7节来强调这点的。现今教会常感到审判外面不道德或不合理的社会比较容易,却不愿意处理他们会友中的道德品格问题。这样是把保罗的教导颠倒了。 5:13

  六1-8 信徒之间的诉讼fR4旷野呼声

   在第一世纪的社会精英中,他们习惯把民事上的琐事,都交予陪审员及地方官判断,以建立个人在社会及政治上的超越地位。在衡量这些事件的决定时,地方官通常都把双方的地位及权势考虑在内,在征收罚金时也是如此。此外,某些人是不可以司法程序去指控别人的;例如:儿子控告父亲,奴隶控告主人,获释的奴隶控告他的主人,公民控告陪审员,社会地位低微者控告高级者。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及地方官通常都接受诉讼者的贿赂。在犹太及希腊罗马的法庭中,调解通常较诉讼多被采用。选择这种方式,是因为具领导地位的市民害怕诉讼的结果会破坏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公职。而且也会因而产生仇恨,凡投票支持对手的人,会自动成为他的敌人。对那些精英分子来说,民事诉讼只是纷争的延伸及政治生活上的不和。

  保罗以一连串的问题来开始他的讨论,这些问题的作用,是带出疑问及教导(参九章,他在那里问了19个问题)。

   6:1-8

  第1节 第1节在明白了当地法庭的运作方式后,我们就不会惊讶保罗为何会对一些基督徒以民事方式把事件交予每年选出的陪审员及富有的同胞审理而感到震惊。那些作法官或地方官的,都会受贿。 6:1

  第2节 第2节若圣徒要审判世界(参申七22),他们肯可以作民事讼诉者的中保。保罗称这些民事事件为‘最小的事’。这词语表示他们民事间争论的只是琐事而非解决真正的事件。 6:2

  第3节 第3节保罗再次使用他最喜欢的争辩方式:‘岂不知……’(参2节),来指出若圣徒要审判天使,圣徒也肯定有能力可以解决这些争论。 6:3

  第4节 第4节在教会不和的事件中,保罗问:‘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来审判么?’世俗的法官在社会中是有很高的地位,但在基督徒的聚会中,世俗的地位是没有用处的。保罗在此使用了一章28节用以指出世俗社会所藐视之人的词语。 6:4

  第5节 第5节他们当中一些有智慧(参三18)的人可以作中间人,就如世俗法庭接纳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一样。在第一世纪的第三个教育阶段中,会教导学生一些法律知识,因此,教会中也有一些人是受过这些法律训练,因而可以公平地解决问题。 6:5

  第6节 第6节保罗因‘弟兄与弟兄告状’而转为厌恶的语气,也指出信徒间在团契上出现问题,且告在不信的人面前! 6:6

  第7节 第7节信徒与信徒产生争论,有问题不能解决,是基督徒群体出现缺陷的一个记号。 6:7

  第8节 第8节宁可忍受错失,比告上法庭更好。这不仅因为污秽的亚麻布要在公众场所洗涤,并且败方要交罚金。保罗在这里是指责他们‘欺压人,亏负人’。

  在罗马书十三章1至7节中,保罗论及神所立的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位分,但在他的讨论中,没有提及由地方选出来负责民事案件的官员。那些有受法律训练而又可作中间人的基督徒,是可以在不公义的社会中,以公平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的。

   6:8

  六9-20 反对基督徒的自由主义 在罗马书一章18至32节中,保罗列出引致神的审判之罪行,并不单单是奸淫罪(参29-31节)。这些人的罪,在旧约的信徒团体中要承受被驱逐的结果,也从神的后裔中被逐出来(9下-10节)。世俗社会已发展出一套哲学,认同精英的放纵生活。他们的迷失,可能逃过世俗法律的审判,但却逃不过神的审判。今天,部分基督徒也是一样,是自欺的。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淫乱’(pornoi),包括未婚同居]、敬拜偶像、欺骗妻子(要妻子容忍他参与同性恋)、偷盗、贪心(即贪爱别人的东西)、不满足神对他们的美意、醉酒(通常是在晚宴时放纵醉酒)、在生意上不诚实──这些人在神的国中是无份的。他们的罪只会削弱了他们与神、与人的关系;正如十诫一样,这些罪被禁止,是因为它们会破坏关系,不但对关系无益,且会造成痛苦。 6:9-20

  第11节 第11节这些就是哥林多人过去的情况。他们与社会的其他人在不道德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但现在,基督的工作已使他们从过去的污秽变成清洁了,使他们成为圣徒,是‘成圣称义’了,是在主基督耶稣的名下,且从公义的审判中释放出来,这些都是藉着神的灵而作成的。福音之所以是好消息,是因为过去的罪不再决定人的终极命运。 6:11

  第12节 第12节保罗引用了着名的自由口号,也以相似及更简洁的话来表明。精英们争辩他们的成功,使他们可以作他们所希望作的,因为一切都是合法的,但保罗要求的伦理是要有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但不都有益处’,它是要使人得福。他们争论每件事都可行,并没有限制。保罗则坚称不能受行为辖制。 6:12

  第13节 第13节他们争论食物是让人吃,肚子是为了食物。细细查看第一世纪的烹饪书,便会发现贪吃的罪是不用争辩的。在假神的节期中,不道德的事与贪吃是并存的。保罗指出食物与食欲都不是永恒的。身体不是为了婚外的性行为而存在的,对基督徒而旁言,他的身体不是属于他的,以致可任意而行,乃是属于造他的主。 6:13

  第14节 第14节保罗拒绝柏拉图的论点,即今生可沉醉在感官世界中,死后便不能了。不论如何,神原意是要使身体复活,而不只是灵魂复活。因为祂‘已经叫主复活’。 6:14

  第15节 第15节基督徒可以称‘我的身体’,因为不只他的灵魂,而是他整个人,在信主时已与主联合。基督徒既被称为基督的肢体,就永不应与妓女在性中联合。 6:15

  第16节 第16节虽然罗马世界中的男性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但教会应常常防备,因为两人之间的任何性行为使他们联合。保罗引用创世记二章24节有关性生活的律例──指明圣经中并无任何淫乱可以例外不被定罪。 6:16

  第20节 第20节任何基督徒都可以称‘我的身体’,因为他是被重价买来的,即以基督的死来买赎他。这暗示他的人生目的是要荣耀神,即以他的身体‘荣耀’神,他这样做是在圣经所定下的相关因素里,并与其他人在社会及性生活的关系中作的。 6:20

  七1-40 婚姻问题 这是保罗所有的书信中,论及性和有关问题最长的一段。它包含了在其他地方从没有讨论过的重要信息。若不明白七章1节及25节所讨论的问题有何背景,会使我们忽视了有关独身及婚姻有价值的教导。

  关于背景,其中一个线索已在书信之中。在七章26节中,保罗论及‘现今的艰难’,这使基督徒再思已订婚的情侣是否适宜结婚(七25)。在考古及文献中,有肯定的证据指出在这段时期中,哥林多出现粮食短缺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因着社会的不安及对前途的不肯定,惊恐地抢购食物及爆发各种暴力行为。有11对写给同一位负责供应哥林多人食物者的信被发掘出来。这些办事处只会在饥荒时期才运作,因此,我们有足够理由把这危机与饥荒的恐惧连在一起。塔西图(Tacitus)也记载到地震及饥荒。很多人认为这是神的预兆。我们知道,基督徒相信饥荒与地震是苦难的预兆,并且宣告那些没有怀孕的人是有福的(太二十四7、19;可十三17)。在此,保罗不单回答他们立时的问题,并且为基督徒婚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架构。

   7:1-40

  七1-6 给已婚人士的忠告 7:1-6

  第1节 第1节第一句可以这样翻译:‘男人不结婚是好的’(新国际译本)或‘男人不与女人有性关系是好的’(新国际译本旁注)。造成这翻译上的困难,是因为希腊文中,用作形容女人及妻子通常是同一个字。并且希腊文也经常不用代名词来指一个人的配偶。所以,这句子可以直译为──‘男人不去碰[他的]妻子是好的’。新国际译本的旁注译得更佳,原因是句子中的动词原意是‘碰’。这是希腊文及拉丁文中对性交的委婉说法,也是当代语言所常见的。 7:1

  第2节 第2节因着性的试探,‘男子当(这是一个命令)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丈夫’。动词‘有’也是性关系的同义词。 7:2

  第3节 第3节丈夫有责任与妻子有性关系,而妻子也有同样的责任。 7:3

  第4节 第4节妻子的身体不是她个人的‘财产’,男人也是一样。但他结婚后,他就不应与其他女人有性交。在古代世界的文献中,很难找到这样的教导,就是教导丈夫在婚姻中要把他的身体全然交给妻子。事实上,在世俗的社会中,有这样的传统,就是丈夫在结婚之日向新娘宣告,他若与妓女或道德低落的妇女发生关系,并不代表他不爱她,那只是他要满足情欲的简单方法。 7:4

  第5节 第5节在婚姻中拒绝性交,是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保罗禁止这样的禁欲,除了得到对方的同意及为了祷告的缘故,或者是与‘现今的艰难’有关。他警告撒但是个窥探者,他常以性试探一个伴侣,因此,他们应再次‘同房’(另一个指性交的动词)以免陷入不忠的试探中。

  这例子显示圣经重视性交,且是婚姻的一部分。婚姻不是单单只为生育,也不应不尊重婚姻(参来十三4)。是否有些基督徒夫妇因看见饥荒、地震这些征兆而决定禁止性交?这可能是唯一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妇女在苦难时期不怀孕,是被应许为有福的(可十三17)。

   7:5

  七6-7 独身与婚姻的恩赐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这一句,是指第6至7节而言,并不是指1至5节。在2至3及第5节中,他共发出了6个命令──‘当’在新国际译本中是有‘命令’之意。在这里,保罗希望所有男人都能与他一样守独身。‘只是’──这词在希腊文中带加强的语气──他承认每个人都有从神而来的恩赐,即有些人是单身的,而有些人是结婚的。在某些社会环境中,独身是一种残酷的影射。有些时候,教会高估了独身,有时又低估了它。这两极都是与神的话相反的。它就如其他恩赐,是神特别赐给个人的。 7:6-7

  七8-9 没有配偶的人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最好是保持现状。但保罗又承认这可能无法做到。若是如此,这些人就应该结婚,因为结婚总比被不能控制的性欲所充满为佳。神给他们的恩赐,便是结婚。 7:8-9

  七10-11 给已婚人士的忠告 保罗在此清楚地阐明了他和主耶稣(10、12节)的话有何分别。但保罗在这一段里,清楚说明他的命令。基督徒妻子不能随意地与丈夫分离。保罗接受在某些有需要的情况下,分离是可以的。但在这些分离的情况里,也只有两个选择,即保持单身(意即分居,不再结婚),或与丈夫和好。丈夫也是受到相同的限制,不得随意提出离婚。唯一例外的是当配偶有不肯悔改的不道德行为(太十九9)。双方都是基督徒,并不保证有快乐的婚姻生活。若他们在彼此的爱中能互相尊重,就可以享有快乐的婚姻。反之,常出现不为他人着想的行为,又不肯悔改,便会产生长远的不良后果。 7:10-11

  七12-16 有未信配偶的人的选择 保罗所讨论的,是其中一方在成为基督徒前,已经结婚。要求基督徒寡妇在再婚时,当嫁给基督徒一事,暗示了基督徒并非可以随便与未信的人结婚(七39)。此外,使徒的妻子被称为‘姊妹’,即已是信主的人(九5)。 7:12-16

  第12节 第12节配偶若是不信主,并不会构成信主的丈夫以此作为离婚或分开的藉口。或许某些基督徒因为他们误解了旧约的教导受到压力,令他们如此作。旧约里曾经要求与外邦人结婚的犹太人,要放弃他的妻子。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若果非基督徒愿意留下,作丈夫的是不可与他离婚。婚姻的律例是神给予所有人的(创二21-24),而非只为基督徒而设。同样的原则也应用在基督徒妻子身上(13节)。 7:12

  第14节 第14节在双方的关系中并没有不圣洁。相反,当基督恩福的益处从一方流到另一方时,会产生圣洁的影响。若双方的关系是不圣洁的,则儿女也是不圣洁的;但事实上,圣经曾宣告双方若都是信主,或一方是信主的,他们的儿女都是‘圣洁’的。至于那些来自重视整体之社会的基督徒,特别是在家庭中,他们会倾向以此为他们子女基督徒地位的宣告。其他西方的信徒主要是基于不同时代的宗派分歧,以及反映它们在某些时期所形成的信念,则有不同的观点。 7:14

  第15节 第15节若有不信的丈夫想离开他的妻子,则妻子要由得他。在古代的世界中,若有人宣告改信另一个宗教,会挂虑到受神明的审判。特别是在第一世纪的希腊罗马地区内的妇女,当宣告与她的丈夫离婚,她们只是简单地要求取回嫁妆。若不能取回,则根据罗马法律,丈夫要给予18%的利息,直至丈夫全数归还。若妇人因为她的丈夫成为基督徒而想离开他,就没有甚么可阻拦她,包括扣留她的嫁妆。神呼召祂的百姓生活在和平而不是长久争战的地方。若是为了要挽回婚姻而扣留嫁妆,只会引发不愉快的审判程序。基督徒不应被这些环境所困扰,即不应被这种婚姻所困,此外,他还可以自由再婚,但是要与‘主内’的人结婚(参39节)。若有人因为配偶成了基督徒而抛弃他,离婚是可以的。 7:15

  第16节 第16节成了基督徒的一方,若因为未信的一方可能信主,则应尽力去维持婚姻。然而这是没有任何绝对的保证,确保配偶一定信主。 7:16

  七17-24 神对个人的呼召 保罗从第15节起讲论有关神的呼召,并总结他给所有教会的教训。 7:17-24

  第17节 第17节‘所分给各人的’所指的是阶级地位。这乃是世俗作者使用的意思。第一世纪的人是根据种族及社会地位而分级的,而且把某些权力给予某些特别阶级的人。保罗指出,他们要保留现在的地位,就是他们蒙召时,主给予他们各人的身分。 7:17

  第18节 第18节年轻的犹太人透过外科手术来隐藏他们的割礼,使他们可以逃避作犹太人。他们这样作,使他们可以继续在古希腊的学校以公民身分接受教育。但犹太基督徒是不准为了在社会的阶梯中往上爬,而否认他们的犹太人身分。这是一个反犹太思想(anti-semitism)盛行的时代,如使徒行传十八章1至2节所说的。外邦基督徒不能自由地进行割礼,这样作的原因,已在加拉太书中一一列出。 7:18

  第19节 第19节不论是受割礼或不受割礼,都不是讨神喜悦的主要因素,服从神的命令才是重要。 7:19

  第20节 第20节保罗重复提到要接纳在种族和处境中的等级。 7:20

  第21节 第21节至于家中的奴仆,除了那些在皇室中的以外,凡是工作了7年后,可以享有自由,身为基督徒奴仆的,也不应为自己的身分而困扰。保罗并不是要求他们有资格获得自由时,仍保留他们蒙召时的身分。释放奴仆是受到鼓励的,虽然它伴随着某种责任,叫身为主人的成了监护人。 7:21

  第22节 第22 节保罗继续这主题,并加以解释,在蒙主呼召得救时,奴仆经历到释放,并成为了主获释的人。相反地,一个自由的公民成为基督徒时,却成了主的奴仆。 7:22

  第23节 第23节某些奴仆要得自由,就要交付赎金,保罗以此指出基督付上代价使他们得到自由。他命令自由的人不应再作奴仆。可能这看为奇怪,但第一世纪的希腊自由公民,是会把自己卖给罗马的家庭,并且取得在家庭中作管家的重要地位。他们可以把主人的钱用来投资,并发展生意,合法地为自己累积财富。他们是可以从自愿的奴仆身分中把自己买赎,并取得罗马公民身分,作自由人,并且使自己的儿女也得到罗马自由公民的身分。在罗马帝国,特别是罗马殖民地的哥林多,不单个人财富极受重视,蒙召的身分和个人阶级也是受重视的。 7:23

  第24节 第24节保罗再提醒他们要在神给他们的位置上站稳──意即各人蒙召的是甚么身分,使要持守这身分。当时青年人都希望能提升自己,以取得财富及地位,教会中人则应为着基督徒生命中已有的身分而欢欣。驱使人妄求的贪念,必须禁止。 7:24

  七25-38 现在结婚或继续等候 在第一世纪,那些已经订婚的人,已互相向对方委身,只有离婚才可取消盟约(参太一1-9)。问题是有些已经订婚的年轻男士,他们正疑虑现在是否结婚,因为哥林多正处于困难的境况中。 7:25-38

  第25节 第25节保罗没有直接以主来的命令。这些因地区环境而引起的事件,是无法直接引用耶稣在世事奉时说的话来回答。但‘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他便提出重要的教牧及属灵指引,并在一个更广的神学架构中论及婚姻生活的本质。 7:25

  第26节 第26节因着哥林多现今的危机(参看七章的引言),已订婚的人最好保持订婚状态,而不结婚,但那些已决定结婚的,他们的决定不算犯罪。 7:26

  七29-35 神学的处景 他解释‘时候减少了’,这里的意思是结局逼近眉睫。世俗认为世界是不能消灭的,世界的前途也不会改变,这是第一世纪的热门话题。当时的基督徒认为,时间是急促转变的。生命已经有了新的景象,因此婚姻、悲伤、赚钱,都不算甚么了。在基督徒的时间(kairos)观念中,这都产生不同的看法,因为世界现在的样式会过去,而它不是永不受破坏的。在这样的神学结构中,保罗说出他所关注的,就是那些提出这问题的人,应在现今的困难中放下生命的重担。每一个未婚的基督徒男士的职责,是要讨主的喜悦──不是要讨自己的喜悦。 7:29-35

  第33节 第33节每一个已婚的基督徒男士的职责,是去讨他妻子的喜悦──基督徒婚姻是不应该自我中心的。 7:33

  第34节 第34节他的时间被讨主喜悦及讨妻子喜悦所划分──婚姻加给了他额外的责任。虽然表达不同未婚妇女的呼召也没有份别,──她要把身体和灵魂都献给主(参六19-20)。已婚的妇人也有同样的责任,要讨丈夫而不是自己的喜悦。 7:34

  第35节 第35节保罗的劝告是为了他们的好处,使他们‘没有分心’地事奉主,而不是限制他们。 7:35

  七36-38 影响决定的因素 7:36-38

  第36节 第36节结婚的决定是由几个因素所主导:1.‘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她家中的成员很可能感到要尽承诺让她出嫁。2.若他们之间的关系已到了成熟的地步──现在如何,将来也是,年轻情侣在接近婚姻时刻时,更易受肉体的吸引。‘女儿也过了年岁’的翻译并不妥当,原因是罗马法律要求妇女在50岁前必须结婚。这一句有在性的感觉方面‘成熟’的意思,下句是他可以自主他的意愿,即性欲。及3.若他认为应该自主,就结婚,并没有做得不对。 7:36

  第37节 第37节不决定结婚的因素有:1.他已心中有数。2.他没有受到家人或亲友的要求。3.他能控制自己的性欲。4.他已决定不结婚。这样,这人所作的决定也是正确的。 7:37

  第38节 第38节即使哥林多面临困境,然而人若选择结婚,也是对的。保罗并非反对婚姻(参7下)。但人不结婚更好,因为现今处于困境中。那些已经订婚的男士,可自由决定是否结婚,但他也必须考虑自己及女方的情况。保罗在此就为他们的决定作出了指引。 7:38

  七39-40 给寡妇的忠告 保罗再次强调基督徒婚姻的特性。除了第13至15节所提及的之外,妇人是与她的丈夫结合。若她是寡妇,她有自由再嫁。但她的丈夫必须是基督徒。罗马法律要求寡妇若非60岁,就要在丈夫死后18个月内再婚。在保罗的判断中,以目前的困境,她若保持现状,就会更快乐。她的父亲或她的长子将成为她的嫁妆的主人,并供养她。保罗深信他所写的是受神的灵感动的。 7:39-40
 fR4旷野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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